刘强(化名)到日照某物流公司取货物时,被老板张华(化名)饲养的藏獒咬伤。事后,刘强垫付医疗费2200元,向张华索要时遭拒,随将张华诉至开发区法院,法院调解,刘强获赔3000元。
1月17日,家住日照的刘强接到物流公司的电话,通知他前去取货,由于刘强当时有事回老家了,说好明天过去取。第二天上午大约10点钟,刘强来到那物流公司,大门口是一扇大的推拉门,他往里看了看,看见屋里有个女的,于是就进去了,走到院中间,从西南平房突然出来一只藏獒,刘强来不及躲闪,左小臂被咬了一口。
刘强大声呼喊,物流公司老板张华夫妇听见声音,马上从正屋跑出来,把藏獒呵斥开来,并让刘强到正屋,没想到,藏獒又跑到正屋,第二次又把刘强的左上肩膀给咬了。张华夫妇又跑到屋里把藏獒呵斥走,并关到西南平房里。
事后,刘强到医院进行伤口处理、打疫苗等,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200元,找张华索要遭拒,遂将张华诉至开发区人民法院,要求张华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用共计8000元。
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本案被饲养的藏獒咬伤并进行治疗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,刘强要求张华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,应予以支持。
今年7月,经法院调解,张华赔偿刘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。